按照《国度成长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钱〔2023〕526号)、《国度成长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办署理购电工做的通知》(发改办价钱〔2022〕1047号)、《省成长委关于转发〈国度成长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发改价钱〔2023〕139号)、《省成长委关于转发〈国度成长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办署理购电工做的通知〉》(浙发改价钱〔2023〕99号)、《省成长委关于明白工贸易用户电价形成中部门费用预测及清理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钱函〔2023〕301号)、《省成长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买卖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4〕289号)、《省成长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买卖相关工做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函〔2024〕443号)、《省成长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电价钱相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钱〔2023〕316号)、《省发改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施行相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钱〔2023〕326号)、《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明白浙江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查核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浙监能市场〔2023〕17号)、《省成长委关于调整工贸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钱〔2024〕21号)、《省成长委关于明白工贸易用户电价形成中部门费用预测及清理相关事宜的弥补通知》(浙发改价钱函〔2024〕170号)、《省成长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4〕312号)等文件要求,我公司就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代办署理购电价钱相关事项进行公示?。 |